根据《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及其后续补充规定,结合相关司法解释,电信网络诈骗的刑事立案和量刑标准如下:
一、 犯罪数额与量刑标准
基本数额标准
数额较大:诈骗公私财物价值 3000元以上,对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管制,并处罚金。
数额巨大:诈骗金额 3万元以上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数额特别巨大:诈骗金额 50万元以上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。
累计数额与多次犯罪
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诈骗且未经处理的,诈骗数额累计计算。
二、 从重处罚情节
以下情形在达到相应数额标准时,酌情从重处罚:
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自杀、死亡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;
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;
组织、指挥诈骗团伙或在境外实施诈骗;
针对特殊群体(如残疾人、老年人、未成年人、重病患者)或公益款物(如救灾、医疗资金)实施诈骗;
使用隐蔽技术手段(如钓鱼网站、木马程序)或干扰公安机关工作(如电话追呼系统)。
特别规定:
若诈骗数额接近“数额巨大”(80%以上)或“数额特别巨大”,且存在上述从重情节,可直接认定为“其他严重情节”或“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”,提升量刑幅度。
三、 未遂与既遂的认定
既遂标准:实际骗取财物的,以诈骗罪(既遂)定罪。
未遂标准(诈骗数额难以查证时):
发送诈骗信息 5000条以上,或拨打诈骗电话 500人次以上;
在互联网发布诈骗信息,页面浏览量累计 5000次以上。
数量达到上述标准 10倍以上的,认定为“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”。
混合形态:既遂与未遂并存且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,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理;若同一幅度,以既遂处罚。
四、 关联犯罪的惩处
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:使用“伪基站”“黑广播”干扰通讯的,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论处。
侵犯公民个人信息:非法获取、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,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,与诈骗罪数罪并罚。
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: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提供技术支持(如支付结算、通讯工具),情节严重的,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。
具体情形:出售信用卡5张以上、手机卡20张以上,或为诈骗团伙提供网络接口、资金账户等。
五、 跨境犯罪的特殊规定
境外犯罪窝点的认定:
在境外累计停留 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参与诈骗窝点活动,即使诈骗数额难以查证,仍可认定为“其他严重情节”。
从严打击重点:
重点打击组织者、骨干成员及为诈骗提供庇护的团伙;
严惩涉及故意杀人、绑架等暴力犯罪的跨境诈骗集团。
追赃挽损:全面调查涉案财产,及时查封、冻结,并优先返还被害人。
六、 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的认定
犯罪集团:三人以上组成的固定组织,首要分子按集团全部罪行处罚,骨干分子从严惩处。
帮助行为:提供信用卡、通讯工具、技术支持等,以共同犯罪论处。
主观“明知”认定: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、获利情况、既往经历等综合判断。
七、 宽严相济政策
从严:对组织者、骨干分子及利用特殊群体实施诈骗的,严格控制缓刑适用,加大财产刑力度。
从宽:对从犯、未成年人、被胁迫参与者,积极退赃或协助抓捕的,可依法从轻、减轻处罚。